关于开展全省兽用疫苗质量 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0
苏农办牧〔2016〕30号
关于开展全省兽用疫苗质量
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5月6日,农业部召开全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视频会议,要求迅速组织力量,以“查隐患、严治理、保质量”为主题,开展一次疫苗质量安全大检查。按照农业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开展大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5月20日-6月15日。
二、检查方式
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市级组织对辖区内开展监督检查,省级对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三、检查重点
(一)生产环节。重点检查兽药GMP实施情况、原辅材料质量控制情况、委托经销商销售情况、标签和说明书编写规范情况,疫苗生产企业开展“三查一建”(即查质量意识,查管理制度,查质量隐患,建立严格产品放行制度)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经营环节。对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的企业,重点检查兽药GSP实施情况、疫苗存储、运输设施设备情况、冷链温度监测手段及记录情况,核查是否有销售无产品批准文号、走私进口疫苗等假疫苗,以及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从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分发的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建立申报、入库、分发、领用记录档案,疫苗存储、运输冷链是否完善,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否具备疫苗的存储条件及疫苗存放是否符合规定。
(三)使用环节。以规模养殖场和动物诊疗机构为重点,重点检查是否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假疫苗、走私的进口疫苗、“自家苗”等以及是否建立疫苗使用记录、免疫档案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兽用疫苗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动物疫病防控效果、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农业部和我省要求,立即开展对辖区兽用疫苗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二)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藏、运输、使用的疫苗,要依法处理并监督销毁;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疫苗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严厉处罚;对检查中发现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假疫苗、走私的进口疫苗、“自家苗”疫苗,要立即查封,彻查疫苗来源,依法严肃处理。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以市为单位,在6月20日之前将辖区内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提出下一步的监管工作计划。
联系人:平星
联系电话:025-86263355,86263469
E-mail:js_vet@126.com
附件:全省兽用疫苗质量安全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抄送:农业部兽医局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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